9月4日,民航局飛標司印發(fā)《Ⅱ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體檢鑒定醫(yī)學標準》(以下簡稱“《標準》”),進一步降低了私用駕駛員體檢標準。
《標準》依據(jù)中國民用航空局規(guī)章《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(guī)則》(CCAR-67部)的要求,充分考慮私用駕駛員的飛行運行實際,經(jīng)過論證,降低了部分疾病的醫(yī)學標準,取消或縮短了部分疾病治療后的觀察期,減少了部分輔助檢查項目。
此外,《標準》還放寬了申請人血壓要求,降低了糖尿病的糖化血紅蛋白要求;取消了部分疾病治愈后的觀察期;縮短了屈光手術后的觀察期;明確符合一定條件的妊娠可以鑒定為合格。
Ⅱ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體檢
鑒定醫(yī)學標準
1 總則
1.1 為規(guī)范II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的體檢鑒定工作,根據(jù)《民用航空人員體檢合格證管理規(guī)則》(CCAR-67FS),制定本咨詢通告。
1.2 本咨詢通告適用于II級體檢合格證申請人體檢鑒定工作。
2 一般條件
2.1 顯著的先天性或后天獲得性功能及形態(tài)異常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2.2 可能導致失能的活動性、隱匿性、急性或慢性疾病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2.3 嚴重的創(chuàng)傷、損傷或手術后遺癥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2.4 使用處方或非處方藥物,對身體造成不良影響,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2.5 腫瘤的鑒定
2.5.1 惡性腫瘤臨床治療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無明顯癥狀、無轉移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2.5.2 無明顯癥狀的良性占位性病變可鑒定為合格。
2.6 心臟、肝臟或腎臟等器官移植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3 精神疾病的鑒定
3.1 有下列精神障礙的病史或臨床診斷應鑒定為不合格:
a)器質性(包括癥狀性)精神障礙;
b)使用或依賴鴉片、海洛因、甲基苯丙胺(冰毒)、嗎啡、大麻、可卡因以及國家規(guī)定管制的其他能夠使人形成癮癖的麻醉藥品和精神藥品;
c)酒精濫用或依賴;
d)精神分裂癥、分裂型及妄想性障礙;
e)心境(情感性)障礙;
f)神經(jīng)癥性、應激性及軀體形式障礙;
g)生理障礙及軀體因素的行為綜合征;
h)成人的人格與行為障礙;
i)精神發(fā)育遲緩;
j)心理發(fā)育障礙;
k)通常起病于兒童及少年期的行為與情緒障礙;
l)未特定的精神障礙。
3.2 急性感染或中毒性疾病引起的精神障礙,如原發(fā)病已治愈、精神障礙癥狀消失、無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3.3 神經(jīng)衰弱或焦慮癥治療后,癥狀消失、體質良好,可鑒定為合格。
4 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疾病的鑒定
4.1 癇樣發(fā)作、癲癇或有癲癇病史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4.2 病理性暈厥或原因不明的意識障礙應鑒定為不合格;原因明確且可預防的暈厥可鑒定為合格。
4.3 偏頭痛、叢集性頭痛或三叉神經(jīng)痛,癥狀緩解、觀察至少6個月、無復發(fā),可鑒定為合格。
4.4 脫髓鞘性疾病或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的自身免疫性疾病臨床治愈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觀察至少12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4.5 腦梗塞、短暫性腦缺血發(fā)作或腦出血,臨床治愈后、觀察至少12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4.6 腔隙性腦梗塞或腦動脈硬化,無癥狀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4.7 帕金森病,無需藥物控制、肢體功能和心理認知功能正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4.8 顱腦損傷的鑒定
4.8.1 重度顱腦損傷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4.8.2 中度顱腦損傷臨床治愈后,觀察至少6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檢查正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4.8.3 輕度顱腦損傷臨床治愈后,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檢查正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4.9 顱腦手術后,觀察至少6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檢查正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4.10 脊髓良性腫瘤臨床治愈后,觀察至少1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檢查正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4.11 顱內動脈瘤,有下列情況之一,應鑒定為不合格:
a)既往有蛛網(wǎng)膜下腔出血史;
b)伴有神經(jīng)系統(tǒng)癥狀;
c)多發(fā)、形態(tài)不規(guī)則或有子囊;
d)瘤體進行性增大或形態(tài)改變;
e)大小或位置可能影響安全行使執(zhí)照權利。
4.12 顱內動-靜脈畸形或海綿狀血管瘤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5 循環(huán)系統(tǒng)疾病的鑒定
5.1 高血壓病,收縮壓(SBP)持續(xù)>160mmHg或舒張壓(DBP)持續(xù)>95mmHg,應鑒定為不合格。如使用藥物控制,同時滿足下列條件,可鑒定為合格:
a)所使用的抗高血壓藥物應為噻嗪類利尿劑、血管緊張素轉換酶抑制劑、血管緊張素II受體拮抗劑、鈣通道阻滯劑或β受體阻滯劑;
b)首次或更換使用(含調整劑量)上述抗高血壓藥物,觀察至少2周、SBP持續(xù)控制在≤160mmHg、DBP持續(xù)控制在≤95mmHg、無癥狀、無所服藥物的不良反應;
c)無影響安全行使執(zhí)照權利的心、腦或腎等重要器官并發(fā)癥。
5.2 SBP<90mmHg或(和)DBP<60mmHg,無自覺癥狀,可鑒定為合格。
5.3 冠心病治療后,無癥狀、觀察至少3個月、超聲心動圖和核素心肌顯像(或心肌灌注核磁共振成像)檢查無心肌缺血客觀證據(jù)、心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5.4 永久性心臟起搏器植入術或心臟除顫器植入術后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5.5 心臟瓣膜置換術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觀察至少6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心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5.6 先天性心臟病矯正術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觀察至少6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心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5.7 心律失常的鑒定
5.7.1 嚴重的心律失常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5.7.2 伴有陣發(fā)性室上性心動過速史的預激綜合征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5.7.3 期前收縮、左前分支傳導阻滯、左后分支傳導阻滯、完全性右束支傳導阻滯、完全性左束支傳導阻滯、并行心律、竇房傳導阻滯、二度I型房室傳導阻滯,無臨床癥狀、排除器質性病變,可鑒定為合格。
5.7.4 陣發(fā)性室上速、期前收縮射頻消融術后,停服抗凝和抗心律失常藥物,觀察至少3個月,無復發(fā)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近3個月內每月一次動態(tài)心電圖檢查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5.7.5 房顫治療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觀察至少3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心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5.8 心肌病治療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無血流動力學異常、無嚴重的心律失常、心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5.9 心肌炎臨床治愈后,心功能無明顯異常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5.10 無癥狀的冠狀動脈心肌橋可鑒定為合格。
6 胸部、呼吸系統(tǒng)疾病的鑒定
6.1 慢性阻塞性肺疾病,無明顯癥狀、肺功能正常或輕度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6.2 無需藥物治療或僅使用吸入性糖皮質激素、或(和)白三烯調節(jié)劑、或(和)色甘酸鈉類藥物的支氣管哮喘,處于臨床緩解期、達到控制分級水平、無并發(fā)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6.3 肺血栓栓塞癥臨床治愈后,停用抗凝藥物、觀察至少6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心肺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6.4 無癥狀的胸廓畸形,肺功能正常或輕度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6.5 自發(fā)性氣胸臨床治愈后,癥狀消失、肺組織擴張良好,可鑒定為合格。
7 腹部、消化系統(tǒng)疾病的鑒定
7.1 代償期肝硬化,無明顯癥狀、病情穩(wěn)定、肝功能無明顯異常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7.2 消化性潰瘍臨床治愈后,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7.3 無癥狀的膽囊息肉可鑒定為合格。
7.4 無明顯癥狀的慢性膽囊炎、胃食管反流病或慢性胃炎,可鑒定為合格。
7.5 胰腺炎、炎癥性腸病治療后,癥狀緩解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7.6 無癥狀的膽道系統(tǒng)結石可鑒定為合格。
7.7 疝臨床治愈后,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8 代謝、免疫及內分泌系統(tǒng)疾病的鑒定
8.1 糖尿病的鑒定
8.1.1 需用胰島素控制的糖尿病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8.1.2 糖尿病,空腹血糖在3.9~7.5mmol/L范圍、餐后2小時血糖在4.4~10.0mmol/L范圍、糖化血紅蛋白(HbA1c)<7.5%(參考值:4~6%)、無并發(fā)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如需用口服降糖藥物時,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:
a) 所服藥物應為:1雙胍類,如二甲雙胍;2α-糖苷酶抑制劑,如阿卡波糖;3噻唑烷二酮類,如羅格列酮;4二肽基肽酶4抑制劑,如西格列汀。
b) 首次或更換使用(含調整劑量)上述降血糖藥物,觀察至少2個月、病情得到控制、無所服用藥物的不良反應、近2個月內2次間隔1月以上的空腹血糖、餐后2小時血糖及HbA1c符合上述標準。
8.2 巨人癥、肢端肥大癥、慢性腎上腺皮質功能減退癥、皮質醇增多癥、胰島內分泌腫瘤或嗜鉻細胞瘤,治療后病情穩(wěn)定、無復發(fā)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、內分泌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8.3 痛風治療后癥狀緩解,無所服藥物的不良反應,可鑒定為合格。
8.4 甲狀腺機能亢進癥的鑒定
8.4.1 甲狀腺機能亢進癥臨床治愈后,可鑒定為合格。
8.4.2 需用藥物控制的甲狀腺機能亢進癥,如血清甲狀腺素(T4)、游離甲狀腺素(FT4)、三碘甲腺原氨酸(T3)和游離三碘甲腺原氨酸(FT3)連續(xù)2個月在正常范圍,無所服用藥物的不良反應,可鑒定為合格。
8.5 甲狀腺機能減退癥,無并發(fā)癥、無所服用藥物的不良反應、血清促甲狀腺素(TSH)和FT4正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8.6 系統(tǒng)性紅斑狼瘡治療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9 淋巴、血液系統(tǒng)疾病的鑒定
9.1 非病理性的輕、中度脾臟腫大可鑒定為合格。
9.2 白血病、淋巴瘤、漿細胞病、真性紅細胞增多癥、原發(fā)性血小板增多癥或血小板減少性紫癜治療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觀察至少6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9.3 血友病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0 泌尿系統(tǒng)疾病的鑒定
10.1 慢性腎病3期及以上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0.2 急性腎炎臨床治愈后可鑒定為合格。
10.3 慢性腎炎、慢性腎盂腎炎、IgA腎病或腎病綜合征治療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無臨床癥狀和并發(fā)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10.4 無癥狀性血尿或(和)蛋白尿(隱匿性腎小球腎炎)可鑒定為合格。
10.5 無癥狀的泌尿系統(tǒng)結石可鑒定為合格。
10.6 無癥狀的腎囊腫或成人型多囊腎,腎功能正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1 傳染病的鑒定
11.1 病毒性肝炎的鑒定
11.1.1 急性病毒性肝炎臨床治愈后,肝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1.1.2 慢性病毒性肝炎治療后,無癥狀、無并發(fā)癥、肝功能無明顯異常、肝炎病毒RNA或DNA定量低于參考值下限,可鑒定為合格。
11.2 梅毒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1.3 獲得性免疫缺陷綜合征或人類免疫缺陷病毒(HIV)血清學檢查結果為陽性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1.4 結核病的鑒定
11.4.1 活動性結核病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1.4.2 肺結核臨床治愈后,無并發(fā)癥、肺功能正常或輕度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1.4.3 淋巴系統(tǒng)結核臨床治愈后,無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12 運動系統(tǒng)疾病的鑒定
12.1 頸椎病或腰椎間盤突出癥,病情穩(wěn)定、無明顯癥狀、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2.2 早期強直性脊柱炎,病情穩(wěn)定、無明顯癥狀、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、不伴有關節(jié)外病變,可鑒定為合格。
12.3 單純性骨折臨床愈合后,觀察至少1個月、無明顯癥狀、運動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2.4 進行性肌萎縮或肌力異常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2.5 習慣性關節(jié)脫位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3 妊娠
妊娠13周至26周,持續(xù)的產科檢查評價為低風險且無并發(fā)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14 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的鑒定
無明顯癥狀的皮膚及其附屬器疾病可鑒定為合格。
15 耳鼻咽喉、口腔疾病的鑒定
15.1 耳部疾病的鑒定
15.1.1 無明顯癥狀或體征的耳前瘺管、外耳道炎、外耳道真菌感染等外耳疾病,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1.2 分泌性中耳炎、航空性中耳炎、急性化膿性中耳炎等中耳疾病臨床治愈后,可鑒定為合格。
慢性化膿性中耳炎臨床治愈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無眩暈及耳鳴等癥狀、耳氣壓和前庭功能正常、聽力符合標準,可鑒定為合格。
鼓膜干性穿孔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2 鼻部疾病的鑒定
15.2.1 無明顯癥狀的鼻骨骨折等外鼻疾病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2.2 無明顯影響呼吸、鼻竇竇口通氣引流、咽鼓管功能或伴全身癥狀的鼻腔鼻竇疾病,可鑒定為合格。鼻腔鼻竇疾病經(jīng)功能性鼻內鏡手術臨床治愈后,病情穩(wěn)定,鼻腔鼻竇通氣良好、術腔粘膜上皮化良好、無并發(fā)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3 無明顯影響呼吸、吞咽、發(fā)聲或伴明顯全身癥狀的咽喉部疾病,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4 無明顯癥狀或構音障礙的口腔疾病,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5 聽覺功能的鑒定
在安靜室中背向檢查人2米處,雙耳能夠聽清通常強度的談話聲;或在飛機駕駛艙噪音環(huán)境中(或模擬條件下)每耳能夠聽清談話、通話和信標臺信號聲,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6 前庭功能的鑒定
15.6.1 旋轉雙重試驗II度及以上或出現(xiàn)延遲反應,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5.6.2 梅尼埃病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5.6.3 良性陣發(fā)性位置性眩暈或前庭神經(jīng)炎臨床治愈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前庭功能正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6.4 不影響安全行使執(zhí)照權利的暈動病,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7 耳氣壓功能障礙臨床治愈后,病情穩(wěn)定、咽鼓管功能正常、聽力符合標準,可鑒定為合格。
15.8 嗅覺喪失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6 眼及附屬器疾病的鑒定
16.1 上瞼下垂、眼眶炎癥或外傷等眼附屬器疾病,無明顯癥狀、視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6.2 影響視功能的顯斜視或眼球運動障礙等眼外肌疾病應鑒定為不合格。手術治療后觀察至少1個月或經(jīng)雙眼視覺訓練,恢復良好、雙眼視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6.3 角鞏膜疾病的鑒定
16.3.1 圓錐角膜應鑒定為不合格。
16.3.2 角鞏膜炎癥或潰瘍臨床治愈后、角膜營養(yǎng)不良、角膜混濁或瘢痕,視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6.4 葡萄膜炎緩解期,無影響視功能的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合格。
16.5 白內障手術治療后,觀察至少1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、視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6.6 影響視功能的玻璃體或眼底疾病應鑒定為不合格。玻璃體或眼底疾病手術治療后,觀察至少3個月、無并發(fā)癥、視功能無明顯異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6.7 青光眼手術治療或局部藥物治療(縮瞳劑除外)后,觀察至少1個月、眼壓控制良好、無明顯癥狀、視野符合標準,可鑒定為合格。
高眼壓癥、可疑青光眼或青睫綜合征,無明顯癥狀、視野符合標準,可鑒定為合格。
16.8 周邊視野在鼻下象限任一徑線縮小不超過15度或在其他象限任一徑線縮小不超過25度,中心視野無明顯的生理盲點擴大、無非生理性暗點或缺損;或能迅速識別駕駛艙內外信號、目標或障礙物等,視野缺損不影響安全行使執(zhí)照權利,可鑒定為合格。
16.9 色覺異常,但能夠迅速識別飛行環(huán)境中各種顏色的儀表、燈光信號、有色地標或障礙物等,實際能力測試正常,可鑒定為合格。
16.10 不影響安全行使執(zhí)照權利的光覺功能障礙可鑒定為合格。
16.11 視力的鑒定
16.11.1 每眼矯正或未矯正遠視力不低于0.5、雙眼遠視力不低于0.7,每眼矯正或未矯正近視力不低于0.5。
16.11.2 如需使用矯正鏡才能滿足視力標準,同時滿足下列條件,可鑒定為合格:
a)行使執(zhí)照權利時,必須配戴矯正鏡(框架眼鏡或接觸鏡);
b)應使用一副可同時滿足遠視力和近視力要求的矯正鏡;
c)備有一副隨時可取用的、與行使執(zhí)照權利時所戴矯正鏡度數(shù)相同的框架眼鏡。
16.11.3 如矯正鏡為接觸鏡,接觸鏡應同時滿足下列條件:
a)鏡片不能改變眼屈光狀態(tài);
b)無色的、單焦點鏡片。
16.11.4 申請人需使用矯正鏡才能滿足視力標準時,應注明下列相應的限制和矯正眼別:
a)如需戴矯正鏡才能滿足遠視力標準時,所注的限制為:戴遠視力矯正鏡;
b)如需戴矯正鏡才能滿足近視力標準時,所注的限制為:攜帶近視力矯正鏡;
c)如需戴矯正鏡才能滿足遠視力和近視力的標準時,所注限制為:戴矯正鏡。
16.11.5 角膜屈光手術或眼內屈光手術后,觀察至少1個月、視力滿足標準、無影響視功能的并發(fā)癥及后遺癥,可鑒定為合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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